被执行人王春朋,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运花与被执行人王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8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朋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