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艳国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突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突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2224民初899号
所属地区:突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04公开日期:2019-07-12
当事人:李艳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突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4民初899号原告:李艳国,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群众,住内蒙古突泉县。

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贵,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中共党员,住内蒙古突泉县突泉镇内。

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突泉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湖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建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兴安销售分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身份证号码:×××。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新桥中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72017165XN。

法定代表人:张春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华,男,1969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群众,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国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突泉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安销售分公司租赁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