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皖1202刑初字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缴纳二万零五百三十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9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0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