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张建国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刑更4600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合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7-31公开日期:2019-08-05
当事人:张建国
案由:抢夺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600号罪犯张建国,男,汉族,1997年1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皖1202刑初字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国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缴纳二万零五百三十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9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0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