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德鲁、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0102执3592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02公开日期:2019-08-02
当事人:冯德鲁;韩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02执3592号申请执行人:冯德鲁,男,1982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韩英,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冯德鲁与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12日、6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信息,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A×××**号车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