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萍,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系原告谷志洪之女,特别授权。
被告谷春文,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谷晓园,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1号,系被告谷春文之女,现住址不详。
被告刘英武,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支行职员,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谷志洪与被告谷春文、谷晓园、刘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谷志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