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谷志洪与谷春文、谷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1081民初108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资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29公开日期:2019-08-02
当事人:谷志洪;谷春文;谷晓园;刘英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1087号原告:谷志洪,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萍,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系原告谷志洪之女,特别授权。

被告谷春文,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谷晓园,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生路1号,系被告谷春文之女,现住址不详。

被告刘英武,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兴市支行职员,住湖南省资兴市。

原告谷志洪与被告谷春文、谷晓园、刘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谷志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