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吐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宗顺、朱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当涂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521执保444号
所属地区:当涂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3公开日期:2019-09-04
当事人:安徽吐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宗顺;朱超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21执保444号申请人:安徽吐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和泰国际公寓****。

法定代表人:周永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年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宗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朱超,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安徽吐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宗顺、朱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吐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宗顺、朱超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安徽吐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皖0521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宗顺、朱超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