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飞强,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崔士强(曾用名陈永峰),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士强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现因达成和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士强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孟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