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花涛,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花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担保人李浩、王丹丹提供其所有的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2-1地块)112号楼1-1002室房屋【房权证徐州字第**】为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和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花涛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浩、王丹丹所有的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2-1地块)112号楼1-1002室房屋【房房权证徐州字第**】案件申请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