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展锋,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谷天才,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谷天才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1971民初173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谷天才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本金19949.29元及相关利息、滞纳金,受理费667.5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3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谷天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谷天才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谷天才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
(三)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