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海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受理的郑幸容与刘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粤02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郑幸容已领取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刘海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428.99元、被执行人刘海明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的汽车因无法查找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兑现,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