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宏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李国明与李宏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83842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
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案进入执行程序,财产已由另案依法处置。
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