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樯,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金安商社,,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法定代表人:冷凯,系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普人社监理决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该处理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3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和起诉。
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