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普兰店区金安商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214行审141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9-07-23公开日期:2019-11-15
当事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普兰店区金安商社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0214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樯,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金安商社,,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法定代表人:冷凯,系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普人社监理决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该处理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3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和起诉。

2019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