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梁贤锋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4执8026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17公开日期:2020-10-23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梁贤锋
案由:银行卡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80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佛山万科广场写字楼项目37层09-12之一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665480。

被执行人梁贤锋,男,1984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梁贤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5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贤锋应向申请人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7943.92元、利息等。

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

本院向有关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