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冼云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2执520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肇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31公开日期:2020-08-06
当事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冼云峰
案由:追偿权纠纷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与铜鼓路交界处科技园东区大冲商务中心二期1栋1号楼3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70317M。

法定代表人:周治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劲、黄辉健,分别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冼云峰,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冼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1785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710.9元,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编号为2017071800009224_1的《借款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因原合同、本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原合同、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

上述协议的落款分别为“冼云峰”、“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有在其名称上加盖公章,“冼云峰”为打印字体,没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的《借款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只有申请执行人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单方在落款处加盖公章,而被执行人冼云峰没有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因此该协议并未成立、生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既然上述《借款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没有成立、生效,那么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也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