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大艳,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龙山大道1号贵侯苑商务大酒店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22007053C。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贵仲裁字第37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永乐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大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