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振健,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淑宜,与原告为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清远市鼎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长埔综合开发区**南面之六。
法定代表人:罗信茂。
申请执行人梁淑宜、杨振健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鼎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80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清远市鼎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淑宜、杨振健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851.6元(后续违约金从2019年3月28日开始计算,以56359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鼎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本院轮候查封清远市清城区海逸路123号东城海悦花园1号楼4层401房屋,待该房屋处理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在听证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处理,本案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