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国伍与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526民初4354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02公开日期:2019-11-26
当事人:杨国伍;马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6民初4354号 原告:杨国伍,男,197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马辉,男,1987年10月01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本院在审理杨国伍与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伍于2019年7月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原告行使该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