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翠柔,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聚,男,汉族。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翠柔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5200元(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6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以上合计54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2016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签字之时即为原告将所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之时,被告在2016年12月20日前还款,如逾期未还清借款,按借款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原告另提交了银行明细证明其有出借上述款项的能力。
判决理由及结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了《借款协议》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
关于利息及违约金,均为违约责任,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其选择主张违约金。
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9000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付中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李国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付中违约金9000元。
三、驳回原告尹付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6元,由被告承担832元,由原告承担324元。
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晓 光人民陪审员 叶 思 忠人民陪审员 何 福 长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刘 晶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