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肖卫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向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马鞍山大道与虞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郝文莉,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吉鑫酒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向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302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