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省宜宾吉鑫酒业有限公司、宿州向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302执1740号之一
所属地区: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6公开日期:2019-11-21
当事人:四川省宜宾吉鑫酒业有限公司;宿州向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吉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白溪镇翠柏大道**。

法定代表人:肖卫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向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马鞍山大道与虞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郝文莉,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吉鑫酒业有限公司与宿州向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302民初1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