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林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182执96号之二
所属地区:福建省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2公开日期:2019-11-26
当事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林玉国;张功英;林波;林秀琴;陈彬华;陈雪香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执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吴航路**皇庭名郡商业**S50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816118300。

主要负责人:陈国连,行长。

被执行人:林玉国,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张功英,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林波,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林秀琴,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陈彬华,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陈雪香,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玉国、张功英、林波、林秀琴、陈彬华、陈雪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闽018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玉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7065.87元并给付利息,被执行人张功英、林波、林秀琴、陈彬华、陈雪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如下事实: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林波有车辆,被执行人林秀琴有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经向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波名下的车辆,但因该车查找未果,暂未实际扣押;同时扣划被执行人林秀琴的银行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剩余款项108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无异议,并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

以上事实,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本院调查登记资料、申请人的询问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军育 审判员  肖丽魁 审判员  林 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长情 主要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