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甜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1民初165号
所属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16公开日期:2019-12-03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甜甜商行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16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甜甜商行,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街**。

经营者:王志义。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甜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任朝霞 审判员  张旭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楠 附:案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