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202执211号
所属地区:景德镇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11公开日期:2019-12-04
当事人: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于某,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联系地址:珠山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联系地址:珠山区。

景德镇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8)赣02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发出责令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1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景德镇城区某某号店房产,本院轮候查封。

2019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45.29924万元,截至2019年7月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45.29924万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