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
即:被告人李其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4月14日,经本院作出(2016)黔27刑更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
2019年7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
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考评周期内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考评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考评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考评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其林在刑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