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李其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27刑更1629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7-26公开日期:2019-11-14
当事人:李其林
案由:抢劫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刑更1629号 罪犯李其林,男,1990年9月9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07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0年8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59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

即:被告人李其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刑期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4月14日,经本院作出(2016)黔27刑更8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5日止)。

2019年7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

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考评周期内获得一个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考评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考评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考评周期内获得1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其林在刑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