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马天荷与被执行人王生彪、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1124执919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临洮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6公开日期:2020-01-13
当事人:马天荷;王生彪;王淑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12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马天荷,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执行人:王生彪,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执行人:王淑琴,女,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申请执行人马天荷与被执行人王生彪、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甘1124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王生彪于2018年8月30日前偿还马天荷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从2017年7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逾期不还,由王淑琴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王生彪负担。

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生彪、王淑琴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马天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王生彪、王淑琴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并自觉遵守限制消费令的要求,但王生彪、王淑琴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王生彪、王淑琴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注册企业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查控途径对王生彪、王淑琴的房产、土地、公积金、理财类保险等财产,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王生彪、王淑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马天荷亦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王生彪、王淑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马天荷的债权30378元及利息全部未实现,但其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临控王生彪。

本案亦符合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