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陈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402民初2417号
所属地区:平顶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24公开日期:2019-07-29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陈卯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02民初2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

负责人:申松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孝鹏,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公司员工。

被告:陈卯,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陈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俊营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娇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