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5524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孙创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军歌歌舞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11民初25511~25562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23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孙创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军歌歌舞厅
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5511~25562号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邓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东,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强,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创明,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军歌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孙创明,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创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军歌歌舞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共52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