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敏泉与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8民初898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10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蔡敏泉;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森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8民初898号原告:蔡敏泉,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达文,系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西路11号自编C座601房135-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656762B。

法定代表人:欧雪梅,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岚,系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学良,系广东期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森,男,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蔡敏泉诉被告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冠公司)、杨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蔡敏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达文、被告加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岚、洪学良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敏泉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35500元及利息(以355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加冠公司在高明区杨和镇美的鹭湖工地从事绿化施工人员工作,由于被告加冠公司拖欠原告的工地工资,且已近春节,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要求被告加冠公司付清工地工资,被告加冠公司找到工地的管理人员即被告杨森,由被告杨森向原告出具欠据,被告杨森确认拖欠蔡敏泉劳务工资35500元。

原告随后多次联系被告杨森催收劳务工资,被告杨森均没有支付。

被告杨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被告加冠公司辩称:我方没有聘请原告进行施工,没有向原告出具拖欠款项的凭证,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辩论,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原告受被告杨森聘请在其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施工员工作。

2017年1月24日,被告杨森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上载明被告杨森欠原告劳务工资35500元,杨森在该欠据上签名,在该欠据的末尾有“广州加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未加盖被告加冠公司的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被告杨森向原告出具欠据,承认其欠原告劳务工资35500元,本院对该欠据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杨森支付工资35500元并自出具欠条之日(2017年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加冠公司是否需要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的问题。

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被告加冠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加冠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故对其要求被告加冠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