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朝宏。
被执行人:高东芳。
被执行人:王永强。
被执行人:高俊芳。
被执行人:王蒙军。
被执行人:赵学梅(曾用名赵雪梅)。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朝宏、高东芳、王永强、高俊芳、王蒙军、赵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6)内0627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以下措施:1.2018年5月24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8年6月21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内0627执26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蒙军、赵学梅所有的位于xxxx(产权证号:xxxxx)房屋,2018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王蒙军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一处房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拍卖,于2018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蒙军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商业房产一处依法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成交,于2019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蒙军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商业房产一处过户给买受人所有;4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5.对被执行人李朝宏、高东芳、王永强、高俊芳、王蒙军、赵学梅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上述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