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朝宏、高东芳、王永强、高俊芳、王蒙军、赵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627执恢164号之五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4公开日期:2021-02-20
当事人: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朝宏;高东芳;王永强;高俊芳;王蒙军;赵学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7执恢1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朝宏。

被执行人:高东芳。

被执行人:王永强。

被执行人:高俊芳。

被执行人:王蒙军。

被执行人:赵学梅(曾用名赵雪梅)。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朝宏、高东芳、王永强、高俊芳、王蒙军、赵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依据(2016)内0627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以下措施:1.2018年5月24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8年6月21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以(2017)内0627执26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蒙军、赵学梅所有的位于xxxx(产权证号:xxxxx)房屋,2018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王蒙军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一处房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拍卖,于2018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蒙军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商业房产一处依法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成交,于2019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蒙军所有的位于xxxxx(产权证号:xxxxx)商业房产一处过户给买受人所有;4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5.对被执行人李朝宏、高东芳、王永强、高俊芳、王蒙军、赵学梅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上述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