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次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理塘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3334刑初19号
所属地区:理塘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23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次某某某
案由:故意伤害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3334刑初1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次某某某,男,1971年9月2日出生,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理塘县,住理塘县。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理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6日理塘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起诉至我院后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次某某某取保候审,现被告人次某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以理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理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次某某某因婚外情及两个私生子的事情,其家人与妻子的家人在曲登乡寺庙后面谈判(被告人次某某某与妻子不在现场),谈判过程中,次某某某的表兄弟泽仁单珍打电话要求其到谈判现场去,要问几个问题,次某某某便驾车前往,到路口时因一辆战旗车在调头,次某某某看车过不了就停在那里,同村的仁青桑珠见状便上前打开副驾驶车门准备取遗忘的茶杯时,被害人青麦饶登也来到副驾驶车门前,两家人因次某某某搞婚外情的事情一直存在矛盾,青麦饶登拿起车上的茶杯砸向次某某某头上,次某某某就拿上放在车驾驶位置坐垫下的刀下了车,看见降央的两个儿子就在面前,次某某某将刀乱挥,致青麦饶登左面部皮肤裂伤,后青麦饶登捡地上的石头又被次某某某捅到胸口。

之后次某某某被朵朵等人拉开了。

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青麦饶登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日次某某某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血样提取笔录、伤情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作案工具藏刀一把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次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次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以及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次某某某的婚外情及私生子的事情,其家人与妻子的家人于2019年4月1日在曲登乡寺庙后面谈判(被告人次某某某与妻子不在现场),谈判过程中,被告人次某某某的表兄弟泽仁单珍打电话要求其到谈判现场,要问几个问题,被告人次某某某便驾车前往,到路口时因一辆战旗车在调头,被告人次某某某看车过不了就停在那里,这时同村的仁青桑珠见状便上前打开副驾驶车门准备取遗忘的茶杯,被害人青麦饶登也来到副驾驶车门前,两家人因为次某某某搞婚外情的事情一直存在矛盾,青麦饶登便拿起车上的茶杯砸向被告人次某某某的头上,被告人次某某某就拿起放在车内驾驶位置坐垫下的刀下了车,看见降央的两个儿子青麦饶登和尼玛曲扎就在面前,被告人次某某某将刀乱挥,致青麦饶登左面部皮肤裂伤,青麦饶登捡地上的石头时又被被告人次某某某捅到胸口。

这时朵朵劝架抱着被告人次某某某不放,次某某某看见尼玛曲扎冲过来向他挥了两刀,这时人越来越多,被告人次某某某被劝开了。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鉴定被害人青麦饶登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次某某某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次某某某家与被害人青麦饶登家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2019年4月1日18时许,理塘县公安局曲登乡派出所所长接到曲某的报警电话称“看见曲登乡政府附近有人打架,请公安机关派员调查”。

所长接报后立即通知理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理塘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证实被告人次某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4月13日被理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次某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到负刑事 责任的年龄。

4.到案经过。

证实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次某某某到理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被告人次某某某的供述。

证实2019年4月1日,我们家的亲戚和我老婆的亲戚因为我搞婚外情的事情在曲登乡寺庙后面谈判,到傍晚时我的表兄弟泽仁丹增打电话让我上去说要问我事情。

我就开着车子到了乡上路路家门口,见一辆战旗车在前面调头,开车的是四郎罗布,我见车子过不了就停在那里,我们村的仁青桑珠打开我车副驾驶的门说他茶杯忘在我车上,这时青麦饶登也来到我副驾驶车门前,仁青桑珠没来得及拿茶杯就走开了,青麦饶登就对我说狗给我下车,就拿起车上的茶杯砸在我头上,我就拿着车上的刀子下车了,这时青麦饶登已经从车头绕到面前了,我就向他脸上挥了一刀,他准备捡身旁的石头,我就在他胸口捅了一刀,这时朵某就抱着我不放,我看见尼玛曲扎冲过来就向他挥了两刀,这时人越来越多,我被劝开了,扎某某某等人把我带到他们家,然后我到我亲戚格某家里面,后来就去公安局投案了。

6.证人洛某的证言。

证实大概五六天前我在乡上饭店门口看见尼玛曲扎气势汹汹的下去了,我怕他去找我爸爸,也跟着下去了,看见尼玛曲扎手里拿着刀被一群人拉着,我的爸爸也没人拉着,我就捡起一个石头在尼玛曲扎头上打了两下被劝开时碰见我爸爸次某某某我给他说我给尼玛曲扎丢石头了。

7.证人泽某某某的证言。

证实因为次某某某搞外遇的事情,我们两家就在三天前寺庙后面草坝上谈判,谈判时就有几个事情说不到一起,我就打电话给次某某某喊他上来说清楚,大概过了20分钟次某某某也没见上来,我就打电话问他怎么还不来,他说他被对方家里人堵在路上,他们打架了,我说怎么可能,我们这几句话问完就谈好了。

我就把电话挂了下去看,等我们到的时候已经打完了,次某某某在扎西尼玛家,我们就把他带到格乃家去了。

8.证人曲某的证言。

证实2019年4月1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附近的诊所里面听见外面很吵,我就出去看见降某和他的两个儿子,还有次某某某在打架,次某某某手上有刀,降央的大儿子尼玛曲扎手上也有刀,降央的儿子头上在流血,降央就说他儿子挨刀了,准备冲过去,我就把他拉到他们家去了。

之后我就给我们所长打电话说这里有人打架,有人挨刀子了,所长就说他没到之前叫我看着,别再出事了。

我看到降央的两个儿子被其亲戚从打架的地方带回家了,小儿子胸口有个刀伤,脸上还有伤,就被送到县医院去了,大儿子头上有伤但不严重就没去医院。

9.证人四某某某的证言。

证实2019年4月1日因为次某某某搞外遇的事情,次某某某家派了四个人,他老婆家派了三个人在曲登乡寺庙后面的草坝上谈判,谈到后面有点事情说不清楚,次某某某家的人就给他打电话喊他上来,我和阿秋骑着摩托车去降央家里找降央,他没在家,我和阿秋就顺着乡上的路往下走,到了单真多吉家门口就碰见降央的车也往下开着,我们就给降央说上面谈判的地方有点事情问你,你跟我上去,降央就说这不好调头,让我帮他开,我调头的时候看见次某某某也开了个车上来,停在后面了,我就从后视镜看到降央的小儿子青麦饶登在开次某某某副驾驶的车门,感觉在说什么我听不清。

就看见次某某某下去车,青麦饶登从副驾驶绕到次某某某跟前,降央也看到了他准备下车,我抓降央没抓住,他就下车了我也跟着下车了。

这时我看见多多抱着次某某某往后拉,阿秋在拉尼玛曲扎,尼玛曲扎头上有血,还有几个人在拉降央,青麦饶登脸上在流血我就把青麦饶登抱着,把他们劝开了,把尼玛曲扎和青麦饶登带到他们家里发现青麦饶登胸口上有伤,然后他们家人就把他送到县医院去了。

10.证人朵某的证言。

证实我当时从寺庙下来看见有人打架,次某某某挥着刀子,当时人很多,我直接过去抱着次某某某往后拉,拉到一家院坝里面就出来了,出来后发现尼玛曲扎和青麦饶登受伤了,我和降央家的亲戚就把尼玛曲扎和青麦饶登带到降央家里看伤,发现尼玛曲扎头上左边有两刀伤得不重,青麦饶登胸口上有一处伤,脸上有一处伤有点严重,降央的亲戚就把青麦饶登送到县医院去了。

11.证人降某的证言。

证实五天前我开车去乡上加油,路上碰见几个人,在那里聊天的时候阿秋和四郎罗布来了,说上面谈判那里有点事情要问我,让我跟着去,我的车开的不是很好,要在那里调头,我就让四郎罗布帮我开,正在调头的时候看到次某某某开了一个车子上来,我也没有管,过了一会儿我在倒车镜里看到我小儿子和次某某某打起来了,我就下车看见我小儿子头上流血了,我准备捡石头打次某某某的时候被我旁边的人拉走了,过了一会儿我看见我大儿子头上也流血了,我就看见次某某某被朵朵拉走了。

我就去把次某某某的车子开走了,开到我们家去了。

亲戚些把我两个儿子带回来了,发现大儿子伤得不重,小儿子伤得重就被送到县医院去了。

12.证人尼某某某的证言。

证实七天前我在乡上卖了一些东西放在摩托车上准备去牛场,听见下面很吵,我就看见我弟弟在打架,我就把刚买的切菜的刀子拿着冲下去了,到打架的地方看见我弟弟挨刀子了脸上在流血,我就准备冲上去打次某某某,这时阿秋跑过来把我拉住,人群中的洛珠跑过来给我打石头,当时人很多也很吵,我不知道他是扔石头打的我还是用石头砸的我,打了两下人就不见了,我就被阿秋带回家了。

13.被害人青某某某的陈述。

证实一个星期前的下午五点左右,我在乡上耍,到藏医下面一点时就看见次某某某的车停在路边,我就走到副驾驶那里,因为门开着我就喊了次某某某,然后看见次某某某的车里有刀子,我有点害怕就从车里面拿了一个茶杯往次某某某的头上砸去,然后次某某某就下车了手里拿着刀子,我从副驾驶绕过车头来的次某某某的面前和次某某某打起来了,次某某某往我脸上砍了一刀,我准备在地上捡石头打他,结果石头太大我拿不动,半蹲着的时候被次某某某捅到胸口,我就有点晕了只记得好像是被扶到一个车上带回家,换了衣服又被带到县医院了。

那天我不是专门去找他的,是我在乡上碰见的,因为次某某某是我姑父,他搞外遇,我们两家就有了矛盾,两家当天在谈判。

1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证实被告人次某某某对自己打伤被害人的地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