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文、王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6执恢455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9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刘文;王民生;赵雅静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455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

被执行人王民生。

被执行人赵雅静。

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王民生、赵雅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141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7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2018)粤0306执7062号强制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本院依法从两被执行人名下执行到人民币10000元作为执行款划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2018)粤0306执7062号案件已依法执行到人民币101401.61元,两案合计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12906.61元。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