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林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张某、林某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林洁瑜,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
被告:钟叶用,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
原告林龙毛、张某、林某与被告林洁瑜、钟叶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粤0703民初6404-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6404-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410094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林洁瑜、钟叶用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