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龙毛、张某等与林洁瑜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703执保1248-1号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7-23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林龙毛;张某;林某;林洁瑜;钟叶用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3执保1248-1号 原告:林龙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

原告:张某,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林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张某、林某的共同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林洁瑜,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

被告:钟叶用,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

原告林龙毛、张某、林某与被告林洁瑜、钟叶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粤0703民初6404-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3民初6404-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410094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林洁瑜、钟叶用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