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兴市恒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402民初3385号
所属地区:嘉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7-17公开日期:2020-05-29
当事人:嘉兴市恒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02民初3385号 原告:嘉兴市恒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十八里工业区顺风路(嘉兴市翔飞制衣厂厂区内一幢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9138340T。

法定代表人:李小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蕴,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南阳港西路868号3幢1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6684003260U。

法定代表人:张远林。

原告嘉兴市恒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市恒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52247.50元,并承担自起诉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前款金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年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箱包配件买卖业务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

双方交易方式为电话等口头方式,即原告发货后,依法开具发票等与被告结算货款,被告应于下月给付货款。

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发票号15006790)、2019年3月7日(发票号03732605)开具发票,至今双方交易额累计55060.50元。

被告已付款2813元,尚余52247.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

被告上海求值箱包有限公司未答辩。

围绕自己的诉请,原告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明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2247.50元的事实,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支持,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