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某某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某某民委员会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后某某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