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9851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崔耀,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志辉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辉以其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志辉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也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