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加银,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丹棱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424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尤雪与吴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加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加银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12月21日,本院将被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尤雪,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加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尤雪未受偿的金额为227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