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会师镇汇福嘉苑小区。
被告:甘肃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某,系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某与被告甘肃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郑某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了纠纷被告甘肃华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原告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冯 婕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