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苑晓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闫相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黑1121民初282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嫩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2-17公开日期:2018-12-23
当事人:苑晓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闫相旭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121民初2824号原告:苑晓野,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负责人:郝文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军,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相旭,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

原告苑晓野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闫相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苑晓野“双方自行协商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此,本院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