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和平。
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99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5日受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川xx**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