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白林、汤有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0903执1250号
所属地区:益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2-28公开日期:2019-03-28
当事人:蔡白林;汤有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903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蔡白林,女,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住益阳市。

被执行人:汤有伏,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

蔡白林与汤有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湘090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汤有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白林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当日即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8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汤有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4日、2018年12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汤有伏名下的银行账户若干,余额仅有几百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无房产。

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2月11日,在被执行人汤有伏住所地调查得知,汤有伏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蔡白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汤有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19年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蔡白林,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00元,尚有2030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