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克建,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宗秋景,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李克进,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宣静,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执行人王友建,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永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李克建、宗秋景、李克进、宣静、王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5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克建、宗秋景、李克进、宣静、王友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郓城县永信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克建、宗秋景、李克进、宣静、王友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李克建、宗秋景、李克进、宣静、王友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李克建、宗秋景、李克进、宣静、王友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鲁1725执1841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克建、宗秋景、李克进、宣静、王友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经逐一核实被执行人无财产。
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