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印贤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18刑初714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2-19公开日期:2019-06-29
当事人:印贤平
案由:交通肇事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8刑初71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印贤平,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一部刑诉(2018)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贤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凯、检察官助理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贤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印贤平驾驶前照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板龙路由重庆市永川区板桥场镇方向往龙门滩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板桥镇龙门滩村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与行走在路上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印贤平电话通知陈某某及妻子周某某等人到现场帮忙处理,并在周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离开现场。

其后印贤平找到附近的王某某,向王某某借钱未果便返回家中。

经重庆市永川区交巡警支队认定,印贤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印贤平经民警通知后,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印贤平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印贤平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认罚,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出警情况、辨认现场笔录、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书、办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周某、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印贤平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贤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前照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路上行驶时,行至事故地点时疏于观察道路动态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