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住山东省聊城市。
公诉机关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8)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杜某某在济南市天桥区某医院南院工地宿舍,与项目部经理被害人曾某某因住宿条件发生争执。
其间,杜某某用拳击打曾扬面部,致其鼻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并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王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培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