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红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京0114刑初1116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2-18公开日期:2019-03-27
当事人:刘红雨
案由:盗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14刑初11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雨,男,1998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雨犯盗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0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红雨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公寓楼道内,窃取李某停放此处的美利达牌勇士3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

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2.2017年10月18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刘红雨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号无名公寓楼道内,窃取回某停放此处的追风鸟牌26型山地自行车一辆。

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65元。

3.2017年10月18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刘红雨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沙河镇老牛湾村××号无名公寓楼道内,窃取蒋某停放此处的君领牌26型山地自行车一辆。

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5元。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红雨被民警查获,被盗车辆被起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红雨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发还各被害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红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红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红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