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洋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刑更6594号
所属地区:福建省福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8-12-14公开日期:2019-01-09
当事人:王洋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刑更6594号 罪犯王洋洋,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土家族,文盲。

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52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王洋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洋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1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洋洋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洋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