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闽052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洋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王洋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洋洋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1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洋洋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洋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