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周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谢周玉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7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11月26日被交付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2015年3月27日、2016年7月18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2018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谢周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周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