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倪建庆与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102民初4410号
所属地区:杭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2-20公开日期:2020-10-21
当事人:倪建庆;赵丹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2民初4410号 原告:倪建庆,男,199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丹,女,199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倪建庆为与被告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诉前登记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调解不成,于2018年8月14日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建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丹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8年4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赵丹于2018年4月16日向出借人倪建庆借款现金2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归还。

同日,原告将上述款项现金交付给被告。

因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遂起诉争。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上陈述确认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原告亦交付于被告,故本院确认借款本金为20000元,被告理应根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建庆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