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天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0322执恢83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2-26公开日期:2020-10-27
当事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天福;余华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2执恢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余朝茂,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天福,男,1962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余华,女,1965年8月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天福、余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10时至2018年12月22日10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余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娄山关镇商业用房(产权证号:第××号,面积69.02平方米),2018年12月4日买受人徐弋岚以5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标的,并已缴清全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余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娄山关镇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产权证号:第××号,面积69.02平方米)的所有查封。

二、被执行人余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娄山关镇商业用房(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