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105执10697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2-12公开日期:2018-12-21
当事人: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069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17426843F。

法定代表人赵佩,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滨河北路华林仓库**信用代码91410304MA3X5N838D。

法定代表人蔡孝丽,职务总经理。

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诉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判定:一、被告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395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行方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洛阳沄沣商贸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内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