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彬与马利强、徐伊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内0602民初7756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2-14公开日期:2020-02-12
当事人:白彬;马利强;徐伊利;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602民初7756号原告白彬,男,蒙古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马利强,男,蒙古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徐伊利,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王贺明,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代园天,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周国爱,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

身份证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彬诉被告马利强、徐伊利、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徐伊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7号街坊房屋(证号:33414)、被告代园天所有的×××号豪泺牌大型汽车、被告周国爱所有的蒙KP971号驹王牌挂车。

担保人马芳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嘉苑小区18号楼2单元403室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8311)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伊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7号街坊房屋(证号:33414),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告代园天所有的×××号豪泺牌大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被告周国爱所有的蒙KP971号驹王牌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