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
被告马利强,男,蒙古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徐伊利,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王贺明,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代园天,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周国爱,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
身份证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白彬诉被告马利强、徐伊利、王贺明、代园天、周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徐伊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7号街坊房屋(证号:33414)、被告代园天所有的×××号豪泺牌大型汽车、被告周国爱所有的蒙KP971号驹王牌挂车。
担保人马芳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嘉苑小区18号楼2单元403室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8311)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伊利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准格尔北路7号街坊房屋(证号:33414),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告代园天所有的×××号豪泺牌大型汽车,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被告周国爱所有的蒙KP971号驹王牌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