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连英与赵亮、林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081民初1233号之二
所属地区:靖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5-28公开日期:2020-07-03
当事人:黄连英;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赵亮;林春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1233号之二 原告:黄连英,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赵亮,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

被告:林春祥,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西靖西市。

第三人: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路百色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毅军,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英与被告赵亮、林春祥、第三人百色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英以本案证据尚未收齐,待证据收齐后再重新起诉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